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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06-12-19
 

   为保证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有序开展,规范招投标代理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根据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接受委托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的采购项目。
  二、项目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由业务部门负责按统一格式编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中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标明特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三、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由业务部门撰写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及中标公告的格式及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售采购文件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项目的特定要求,经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合格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并开具收据,业务部门凭收据提供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发售情况必须保密,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
  五、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正选及备选名单需按规定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即抽取,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随机方式抽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资格条件等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六、业务部门如需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投标商投标时,业务部门负责对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性进行确认,财务部门负责收取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八、项目承办人负责对投标商资格证明文件的审核。
  九、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后,由财务部门负责7天内以支票、电汇形式无息退还;落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生效后,由财务部负责7天内以支票、电汇形式无息退还。

   十、凡参与业务的中心工作人员对项目的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相关资料的内容及保存期限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凡参与业务的中心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悉的项目预算资金、项目技术需求、供应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十二、凡参与业务的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且不得以任何倾向性或暗示性的语言和行为,影响评标过程或干预评标结果。
  十三、凡参与业务的中心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先决条件或与中标人订立任何协议。
  十四、凡参与业务的中心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介入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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